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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黑”的律师:赤峰中院为何连审委会名单都不敢公布?

2023-04-03 12:26:12 来源:法治与社会

  关注赤峰蔡家案

  党的二十大确定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并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东风送暖,万物复苏,二十大犹如春风,涤荡过去的沉闷与污垢。

  然而,我的头顶上却仍然笼罩着一团“阴云”,原因在于:赤峰中院正在二审审理的蔡德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我和各位辩护律师均认为一审审委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向赤峰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并查阅一审及重审程序中,参与审理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恰是这一简单的、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刑诉参与人最基本的权利,竟遭到赤峰中院拒绝。

  我叫蔡永利,是一名执业律师,也是赤峰市为了完成扫黑除恶指标,而被“黑”的律师,现在我已是蔡家涉黑涉恶案的八名上诉人之一。对于赤峰中院所作出的,拒绝辩护人查阅审委会名单的决定,这在我过往的执业经历中是不可理解的,是严重侵害上诉人及辩护人合法权益的,更是每一名职业法律人绝不会妥协的。这份审委会名单究竟隐藏着什么?竟然令赤峰中院罔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严重背离刑事诉讼法之基本精神,也要捍卫“秘密”。

  一、程序正义已经失守,实体权利如何保障?“刘素华”与“姜向文”——游走于一审和重审的两人

  案件系发回重审后,重审合议庭审判长刘素华,系法院专委、审判委员会成员;审判员姜向文,原系刑事审判庭庭长、现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据悉,上述两人在原一审程序中均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发表意见。然而,在本案重审程序中,以上二人又均以合议庭成员身份,直接参与重审。更有甚者,在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该二人又参与了讨论。由此可见,刘素华与姜向文二人在本案中的身份一直在“审委会成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之间转换,即两人在两个本应独立审判程序中,却以不同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至此,发回重审制度形同虚设,案件审理结果被实际操纵。

  二、严重漠视刑诉规则,赤峰中院在给谁背锅?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已对审判人员回避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13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条第2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此处的‘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当包括‘参与审委会讨论’在内。”所以,刘素华、姜向文二人同时参与一审及重审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回避规定,审判程序已严重违法,我的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系行使辩护权的正当行为,二审法院应予以保障。至此,我不禁发问:赤峰中院拒绝我的辩护律师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的依据为何?更者,让赤峰中院纠错为何如此困难?

  三、辩护权无法保障,被告怎能服判?

  法院应当充分保证辩护人的知情权,辩护人在查阅相关材料后,如发现所提异议与材料所呈现的事实不符,将调整申请的内容和理由,更有利于息诉服判。相反,法院如果对辩护人正当且合法的要求不予理睬,或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肆意裁断,将激化辩审双方的矛盾,并将贬损法院威信,破坏司法形象。

  更者,律师享有知晓审判人员基本情况的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项庭审公开即载明:“……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在既有现行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知情权,且我的辩护人已实际掌握违法线索的前提下,赤峰中院却潦草地拒绝、推脱、搪塞辩护律师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的申请,这不仅是对于律师辩护权的贬损,更是对于我们这8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同样是对于司法公正以及法院形象的严重破坏。审委会名单绝不应成为赤峰中院保守的“秘密”,相反,其应成为法院彰显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正大光明匾”。

  作为被告人的我,迫切关注赤峰中院将采取的措施,因为这关系到本案能否依法审理,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作为一名被“黑”律师,更期待赤峰中院能回归理性,作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裁判,这不仅是为了我继续作为一名律师的个人追求,为了千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认知,更是为了数亿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

关注赤峰蔡家案

  党的二十大确定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并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东风送暖,万物复苏,二十大犹如春风,涤荡过去的沉闷与污垢。

  然而,我的头顶上却仍然笼罩着一团“阴云”,原因在于:赤峰中院正在二审审理的蔡德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我和各位辩护律师均认为一审审委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向赤峰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并查阅一审及重审程序中,参与审理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恰是这一简单的、且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刑诉参与人最基本的权利,竟遭到赤峰中院拒绝。

  我叫蔡永利,是一名执业律师,也是赤峰市为了完成扫黑除恶指标,而被“黑”的律师,现在我已是蔡家涉黑涉恶案的八名上诉人之一。对于赤峰中院所作出的,拒绝辩护人查阅审委会名单的决定,这在我过往的执业经历中是不可理解的,是严重侵害上诉人及辩护人合法权益的,更是每一名职业法律人绝不会妥协的。这份审委会名单究竟隐藏着什么?竟然令赤峰中院罔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严重背离刑事诉讼法之基本精神,也要捍卫“秘密”。

  一、程序正义已经失守,实体权利如何保障?“刘素华”与“姜向文”——游走于一审和重审的两人

  案件系发回重审后,重审合议庭审判长刘素华,系法院专委、审判委员会成员;审判员姜向文,原系刑事审判庭庭长、现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据悉,上述两人在原一审程序中均参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发表意见。然而,在本案重审程序中,以上二人又均以合议庭成员身份,直接参与重审。更有甚者,在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该二人又参与了讨论。由此可见,刘素华与姜向文二人在本案中的身份一直在“审委会成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之间转换,即两人在两个本应独立审判程序中,却以不同的身份参与案件审理。至此,发回重审制度形同虚设,案件审理结果被实际操纵。

  二、严重漠视刑诉规则,赤峰中院在给谁背锅?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已对审判人员回避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13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条第2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此处的‘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当包括‘参与审委会讨论’在内。”所以,刘素华、姜向文二人同时参与一审及重审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回避规定,审判程序已严重违法,我的辩护律师申请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系行使辩护权的正当行为,二审法院应予以保障。至此,我不禁发问:赤峰中院拒绝我的辩护律师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的依据为何?更者,让赤峰中院纠错为何如此困难?

  三、辩护权无法保障,被告怎能服判?

  法院应当充分保证辩护人的知情权,辩护人在查阅相关材料后,如发现所提异议与材料所呈现的事实不符,将调整申请的内容和理由,更有利于息诉服判。相反,法院如果对辩护人正当且合法的要求不予理睬,或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肆意裁断,将激化辩审双方的矛盾,并将贬损法院威信,破坏司法形象。

  更者,律师享有知晓审判人员基本情况的法定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项庭审公开即载明:“……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在既有现行法明文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知情权,且我的辩护人已实际掌握违法线索的前提下,赤峰中院却潦草地拒绝、推脱、搪塞辩护律师查阅审委会成员名单的申请,这不仅是对于律师辩护权的贬损,更是对于我们这8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巨大损害,同样是对于司法公正以及法院形象的严重破坏。审委会名单绝不应成为赤峰中院保守的“秘密”,相反,其应成为法院彰显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正大光明匾”。

  作为被告人的我,迫切关注赤峰中院将采取的措施,因为这关系到本案能否依法审理,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作为一名被“黑”律师,更期待赤峰中院能回归理性,作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裁判,这不仅是为了我继续作为一名律师的个人追求,为了千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认知,更是为了数亿民众对国家司法体系的信赖!

  原文链接:http://www.fzyshcm.com/society/G2015099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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