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申海东、书记员冯雪婷打击报复刘宏伟为哪般? 9月8日,刘宏伟(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名向记者举报:在一起康军诉本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没有正当理由修改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的一审判决。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刘宏伟的事实陈述,查阅了(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和《传票》以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审判程序违法的渎职案件。记者高度重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首科大厦对刘宏伟做了专访。 9月10日,记者在首科大厦驻地(经录音整理)专访了刘宏伟:我作为发起人从2018年开始筹备“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当时司法部还没有对律师兼职办企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康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长河华府48号楼1单元301室,联系方式:15147439999)多次找到我:我也出资15万吧,给我一点小股份。我被他的纠缠所打动同意他“合伙投资”。2018年4月12日和4月24日康军向“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5万元。这也被(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涉15万元资金的性质在该判决书第3页“本院认为”予以确认: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当庭认可其主张的150000元系其与被告的合伙投资款,故该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合伙投资款,并非借款,本案依法不予调整,原告应当另案主张。 由于2019年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当年发生持续性三年的疫情,该公司与2020年3月注销。但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却在1159号《民事判决书》做了渎职的认定。 刘宏伟向记者提供了纸质版的(2022)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节录):本院认为,原告康军此次诉讼被告刘宏伟返还15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此款项为投资款。原告诉称是被告康军要求其合伙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的投资款。但经鸟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3民终901号民事案件查明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康军合伙,故涉案150000元不是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被告辩称150000元系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但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日,原告转出涉案款项时,该公司并未成立。此次诉讼被告亦未提交原告投资北京子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据,且原告康军亦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被告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意见。本案案由不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另被告主张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就涉案款项曾于2021年3月26日诉讼,被告在2021年民事案件诉讼时未提诉讼时效,原告此次诉讼是因2021年民事案件的延续,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军不当得利款150000元。 刘宏伟气愤的向记者说:在2021年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就对该院因康军起诉刘宏伟做过错误的枉法判决也就是(2021)内03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记者对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做了负面报道,这次“刘宏伟又落在海勃湾区法院手下”,该院打击报复因此又作出枉法裁判。 记者对刘宏伟的代理律师**做了专访(经录音整理):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的“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围绕“民间借贷纠纷”来审理,如果发现本案证据有瑕疵?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是“合伙投资款”,在本次开庭却矛盾的定性为“不当得利”这是渎职。同时本案也超过了时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mhx1.cn/fazhi/1220.html |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