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曹良坤(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撩源农场1组169号电话13555594530)实名向记者举报:在我与王凤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郊敖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件判决书载明的审判长是崔京虎、陪审员夏丽红、孙芹、书记员李斌峰。但是在2014年6月该院的法官王立群却存在重大的违纪行为,在我申请的对案涉笔迹鉴定过程中,我被迫陪着王立群、王立群的妻子和“法院安排的李振宏律师”在重庆游山玩水,又到北京为王立群和妻子消费了7万多元。最后字迹鉴定也没有做成。我请求记者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曹良坤的口头申诉,认真阅读了他提供的(2002)郊敖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2010)郊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8)郊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2010)佳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申诉状》等认为这是一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王立群法官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的解答的五十二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违纪事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采访:8月1日,记者来到了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燎源农场曹良坤的家中对其做了专访:曹:我和王凤玲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在1994年5月4日开始同居,在2002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2002郊款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这个事情过后,在王凤玲的恳求下我们又继续同居了,直到在2008年9月8日,王凤玲再一次把我起诉了,要求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郊区法院支持了王风玲的诉求,把我独自花费15万元承包的20公顷土地平分给了我们一人一半,再后续的多次庭审中,王凤玲提供了三份有我俩共同签字的承包协议,我一直不服,认为存在虚假证据的情况。2014年六月份佳木斯郊区法院主审法官王立群告知我,在中国只有三个地方能做笔迹鉴定,重庆、上海、北京。于是在王立群的要求下,我出资我们一行四人(王立群、王立群妻子、自称法院安排的李振宏律师)飞往重庆做笔迹鉴定,在重庆王立群要求游玩两天,两天后我们才到重庆笔记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要求王立群出具委托函,王立群说没带,所以这次也没鉴定成;后来我们四人又飞往北京,因为同祥的原因没有委托函又没鉴定成,在北京王立群找我索要900元的返程费用,说要跟妻子在北京再玩几天,让我和那个李振宏律师先回去,为此事我共花费了7万多元,回来后我找到两级法院,但是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鉴定,所以我才一直败诉。 ?有无补充 曹:在第一次到乡政府调取合同原件情况时候,是郊区检察院李岩、郁检察官、关立鑫律师共同调取到原件,但是后来却被王凤玲提交的伪证推翻了,王立群法官存在着渎职、违法、违纪等相关问题,才是导致我败诉情况的发生。 曹良坤向记者出示了(2002)郊敖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记者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做了电话采访:本案曹良坤与王凤玲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就这个案件判决是否公正是另一个问题。但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崔京虎,但据曹良坤的介绍王立群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却参与向委托单位重庆方面和北京方面的“笔迹鉴定”工作,一方面王立群既然代表法院就要持有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函》,但该院应当出具而没有出具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再一方面王立群出差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报销标准,但他却公然违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从政若干问题解答的五十二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携带配偶让当事人在“游山玩水”中报销,这是重大的违纪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mhx1.cn/fazhi/12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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