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取保候审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规范了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新规是对1999年《取保候审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体现了“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让新规落地落实,在具体的适用、执行中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新规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此条是对取保候审硬性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但在具体适用时,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未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加以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与司法机关一方对“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作为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应综合考虑,尽可能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出发,在可取保可逮捕的条件下,优先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应尽早出台评估社会危险性各类影响因素的量化标准和程序规定,以及关于考核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和程序机制,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 新规强化了对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新规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细化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规范了申请离开居住地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违规惩处措施。那么在具体执行中,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取保候审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规定,强化执法指引,明确各方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创新,使用可替代监控手段,比如不可拆卸“电子手环”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监督,及时纠正公安机关、法院在执行、监管被取保候审人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形,确保全流程监管被取保候审人,切实增强了取保候审的规范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新规彰显了对取保候审人的人文关怀。规定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即在满足退还保证金条件的情况下,其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这解决了以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同时新规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以及降低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保证条件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多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无特殊情况和难处,多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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