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过往行人摔倒致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商户倾倒污水的行为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商户赔偿行人约8.4万元。 2021年2月4日下午,潼南一家个体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筐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 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又存在一定坡度。行人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 事后,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污水漫延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小心行走,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 本案商户未注意环境卫生,造成污水漫延十余米,影响过往行人的通行安全,最终导致过往行人摔伤,其行为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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